2006年1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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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有门
相关保护办法3月1日起实施
  会展一直是知识产权纠纷“多发地”,法规的缺席一直是展会主办方的心头之痛,而长期以来,侵权问题也一直是展会的“雷区”。为规范会展业秩序,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近日发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不仅告知参展商在展览会期间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应当怎么办,且明确了主办方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及其法律依据、投诉方如何投诉、在展览会期间如何取证、对出现的争议如何解决等等。
  依据该办法,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应配合加强专利保护,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商标保护,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加强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